申报国外佣金须提证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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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国外佣金须提证明

2021-7-22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

2021-07-22 01:02经济日报记者程士华/台北报导
 
营利事业如因支付国外企业佣金,而列报相关费用节税,南区国税局指出,列报后务必提示双方签订的合约、结汇证明或银行汇款资料等,更重要的是,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,证明确实有居间仲介的事实及必要,否则国税局将不予核认。

台商经营跨国业务,有时需要透过海外的伙伴来牵成交易,因而支付佣金支出,官员表示,然而为了避免浮列佣金,税法针对此类费用,有比较严格的要求。
 
官员表示,营利事业列报支付国外佣金时,首先要提示的内容,在于款项实际流通的证明,包括双方签订的合约、结汇证明或银行汇款等,但只有这样是不够的。
 
另一方面,还必须向国税局提供相关证明,佐证对方确实有居间仲介服务的具体证据,官员指出,这方面就包括仲介及洽商过程的传真、电子文件、电话通联记录等,或是完整的询价、报价、订单、销售合约等纪录提供查核。
 
官员表示,若经国税局要求查核,以上二个要件缺一不可,有时候跨国企业的关系人之间,实际上并没有实际提供仲介劳务,却在形式上签订合约书或结汇支付证明,国税局也可能会认定,此笔交易没有仲介事实,或并非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支出,因而剔除该笔国外佣金。
 
官员提醒,营利事业列报支付国外佣金应特别注意,除依规定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,必须实际有提供仲介劳务事实且为业务所必需,以免遭剔除补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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