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形资产交易免税二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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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形资产交易免税二要件

2021-8-31 台灣食品暨製藥機械工業同業公會

2021-08-31 04:28经济日报记者程士华/台北报导
 
无形资产交易愈来愈受到税务单位关注,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,跨国销售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时,若能符合买家为境外营业人、因交易而取得外汇收入等二项要件,有机会能让此笔销售,适用营业税外销零税率规定。

勤业众信会计师张瑞峰表示,常常遇到企业客户询问,若打包出售业务给海外买家,像是固定资产、存货等有形资产,在报关出口时,可以适用零税率,这部分规定很明确,但是若标的业务包含专利权、商标权、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,能否像有形资产一样,适用零税率的规定呢?
 
张瑞峰表示,我国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》第7条有项规定,针对「在国内提供」但是「在国外使用」的劳务,营业税税率为零,而实务上的认定,依照财政部过去提出的函释,重点在于「用的人在哪里」,也就是依据消费者或买家的所在地来认定。
 
举例而言,假设台湾A公司出售注册登记于国外的专利权及商标权,给另一家台湾B公司,即便交易标的是国外无形资产,但是因为是国内买家,国税局仍倾向视为台湾对境内销售劳务,不适用外销零税率规定。
 
张瑞峰指出,既然重点是买家所在地,因此若台商对日本C公司出售专利权、专用技术、商标权、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时,可以依据以上原则,无论该无形资产登记于境内、境外,台湾A公司对前述无形资产的销售额,便可符合「在国内提供」而「在国外使用」的劳务定义,可申报适用零税率。
 
张瑞峰提醒,要申报适用外销零税率,别忘记还有一个重点要件,应取得外汇证明文件,或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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