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5岁劳工延后退休有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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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岁劳工延后退休有保障

2026-01-16 经济日报记者欧芯萌/台北报导
劳动部14日发布「劳雇双方协商延后退休年龄及退休后再雇用参考指引」,若劳工履行原有劳动契约并延后退休年龄,新旧制劳退、劳保权益不变。联合报系资料照
劳动部14日发布「劳雇双方协商延后退休年龄及退休后再雇用参考指引」,若劳工履行原有劳动契约并延后退休年龄,新旧制劳退、劳保权益不变。联合报系资料照

劳动部昨(14)日发布「劳雇双方协商延后退休年龄及退休后再雇用参考指引」,若劳工履行原有劳动契约并延后退休年龄,新旧制劳退、劳保权益不变;年满65岁退休后再受雇,参与新制劳退、未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,皆可继续参加新制劳退、劳保。

劳基法已于2024年7月31日修正,明定劳雇双方可协商延后退休年龄。根据此次指引,雇主雇用高龄劳工过程中,劳工须注意劳工退休金、劳保、灾保,雇主部分则可申请「继续雇用高龄者补助计画」及「推动职务再设计服务计画」等协助措施。
 
劳工退休金方面,指引规范,劳工适用的退休金制度,可分为「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契约并延后退休年龄」或「劳工年满65岁退休后再雇用」两种。
 
 
首先,如劳雇双方约定,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契约并延后退休年龄,因契约未中断,劳工适用的退休金制度不变,应继续适用。
 
 
也就是说,劳工适用劳退旧制者,雇主应依劳基法第56条及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3条规定,继续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;适用劳退新制者,雇主应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4条规定,继续按月提缴劳工退休金。
 
 
其次,若劳工年满65岁退休后再雇用,劳工如在劳退新制施行后受雇,且符合本国籍劳工、外籍或陆港澳地区配偶、经许可永久居留之外国人、或揽才专法规定应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者,即可适用。
 
 
劳保方面,劳工年逾65岁继续工作,未领取劳保老年给付,依劳保条例第9条第4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21条规定,可自愿继续参加劳工保险,雇主不得拒绝。
 
 
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方面,受雇于依法已办理登记事业单位的劳工,无论是否已领取劳保老年给付,雇主均应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6条规定,为其办理参加劳工职业灾害保险。
 
 
劳动部指出,若雇主继续雇用高龄劳工,之后想终止劳动契约,仍应符合勞基法相关规定,并依法预告及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。至于个别勞动契约终止事由,仍应依个案情形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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